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年度預算經費運用分配原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促進校務發展,配合學校整體發展計畫,並有效運用及合理分配年度預算經費,以達成預期效益,訂定本原則。
二、為利各單位提早規劃目標,會計室於每年12月份依本原則擬定次年度預算分配計畫草案,提一級主管開會協商後,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三、辦理年度預算分配,如預算案尚未奉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審議結果如有刪減,在500萬元內,即於當年度校長統籌保留款下據以減列。如超過500萬元,超過部分授權會計室專案簽請校長核准由各單位分配數內同比率核減,於下次會議時提報核備。
四、「經常門」經費運用,原則上用於當年度之教學、研究有關之推動事項。「資本門」經費使用,原則上用於充實及改善教學、研究軟硬體為優先,並以達成年度執行率為目標,各單位年度分配執行賸餘數納入校務基金。
五、各項專款預算僅能專用於核定項目,賸餘數應結轉本校校務基金。
六、經費採購支出項目,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集中採購項目,各單位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七、年度預算分配原則:
(一)經常支出:
1. 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1)年度預算數扣減固定性用途專款為可分配數。本年度可分配數除上年度可分配數所得比率為本年度可分配數比率。各單位可分配數以上 年度分配數乘以本年度可分配率得之。(2)另各學院可分配數先以上年度學院可分配總數乘以可分配率為本年度學院可分配總數。(3)各學院預算分配基準依據 教育部基本教學訓輔工作維持費計算公式:○1研究所第一類(理工農醫藝術等類)科 =【 (4,906 x 所數) + ( 58.0 x 人數)】 ○2研究所第二類(文法商管理統計社會科學等類)科 =【 (2,281 x 所數) + ( 26.5 x 人數) 】○3大學部第一類(理工農藝術等類)科 = 【(3,031 x 系數) + (19.2x 人數) 】○4大學部第二類(文法商管理統計社會科學等類)科 =【(2,026 x 系數 ) + (8.9 x 人數 ) 】計算。(4)各學院所得年度預算分配數後,自行分配所屬系所可分配預算數。(5)固定性用途專款除「人事費」及「折舊費用」外,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提出需求數。分配各學院預算,所需學生人數由教務處提供最近學期之人數。
2.建教合作成本:屬收支對列,支出在實際收入額度內支用,不分配。
3.推廣教育成本:屬收支對列,支出在實際收入額度內支用,併同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預算(含資本支出)由教務處另提分配審議案。
4.學生公費及獎勵金:由學務處召開協調會議分配,統籌控管。
5.管理及總務費用:年度預算數,扣減人事費、專案人員酬勞、公共關係費、財產折舊及其他專案需求數後全數供總務處統籌支應行政及全校校園維修等所需,不分配。
6.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主要係教育部補助計畫支用數,屬收支對列,支出在實際收入額度內支用,不分配。
7.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主要係招生考試費用及報名招生簡章支出,屬收支對列,支出在實際收入額度80%內支用,不分配。
8.其他業務外費用-雜項費用:主要係宿舍水電、清潔員費及捐款支出等,屬收支對列,支出在實際收入額度內支用,不分配。
(二)資本支出:年度預算扣減「專案核定數」後分配原則與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同。
(三)遞延借項:屬本校原公務預算購置之房舍重大維修經費,專案簽核支用,統籌保留,不分配。
(四)無形資產:為電腦軟體經費,專案簽核支用,統籌保留,不分配。
八、本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