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學校並非營利單位,營業稅無需扣抵,所以索取二聯式即可,若廠商只有三聯式的發票,核銷時需將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存根聯)一併黏貼核銷。
A2:發票或收據一定要寫學校抬頭「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若是收銀機發票則需打學校統編「00501503」。
A3:一、依行政院「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若有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前項採購名稱,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採購項目繁多時,得另行填製明細清單附於發票後,並加蓋廠商發票章。
若有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二、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A4:若該店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店家,所開立之正式收據可以報帳,惟2000元以上之請購案,盡量向有統一發票商家請購。
A5:發票內容及小寫金額如有塗改,要加蓋廠商負責人私章;大寫金額不得修改(須重新開立發票)。
Q6、收銀機發票上之品名為英文或編號時,是否應加填中文品名?
A6:請以原子筆(請勿用鉛筆)逐項註名中文品名,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A7:向原購買廠商影印發票第一聯存根聯,並加蓋原統一發票章及廠商負責人私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且需由經手人書明無法取得正本之原因後即可報支。
A8:
一、報支郵資請檢附郵局所開立抬頭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之「購買票品證明單」,註明用途(寄送何物至何處)並蓋經辦人章。
二、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須另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Q9、購買的電子零件項目繁多,廠商品名僅以「電子零件」一批登載,請問這樣可以核銷嗎?
A9:發票或收據如因購買項目繁瑣無法逐一登載時,得另檢附明細表,明細表如黏貼於發票上請加蓋店章或廠商負責人章。
Q10、因實驗需要向市場攤販購買魚,無法取得收據或發票,請問如何辦理核銷?
A10、無法取得發票或收據時,得填具「支出證明單」,並經經手人簽章。
A11、向國外購買商品而取得之電子發票(國外廠商不另寄發票直接由網路列印之國外發票),若其記載之事項足資證明支付經過且經經手人加註原因並簽名或蓋章,並併同結匯水單辦理核銷。
(91年12月版#56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A12:關於所提大陸地區原始憑證可否作為支出憑證辦理報支一事,說明如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 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及第24點「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規定意 旨,凡在大陸地區取得之憑證,足以證明支付之事實,且係依其慣例而產生之發票、收據或其他書據,經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者,應可比照上開規定視為支出憑 證,據以辦理報支。
Q13、向國外採購或是上網下載資料取得電子檔收據及水單,是否可以直接在電子檔收據上由經手人說明不能取得單據原因即可,而不再填寫支出證明單?
(93年8月版#58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A13:目前由於全球化網路交易日趨頻繁,機關透過網路向國外廠商訂購之部分交易,部分國外廠商均請買方於付費後,直接由網路列印國外發票,作為支 出憑證,不再另寄,故上開網路列印之發票,若其記載之事項足資證明支付經過,且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而無會計法第102條所列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拒 絕簽署之情形存在,則該列印之國外發票可併同結匯水單作為辦理經費報支之憑證,免由經手人再開具支出證明單,以提升行政效率。
(行政院主計處94.8.29處會三字第0940006702號)
A14:查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收據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另依支出 證明單之附註說明規定,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統一編號。本案若具合法支付事實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收據,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 項時,「支出證明單」之「姓名或名稱」欄得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且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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